近日,当事人徐某某将一面书写“依法维护公平正 司法为民保平安”的锦旗送至舒城县人民法院法院万佛湖法庭,感谢法官秉公判决,维护其合法权益。
2015年至2017年,李某某因经营需要,多次向徐某某共计借款230000元,双方约定上述借款均按月利率2%计算。李某某在支付部分利息后,未偿还剩余利息及本金。徐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某依照约定支付拖欠的借款本息。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承认借款事实及借款金额,表示利息已支付至2017年,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徐某某对此予以否认,表示被告仅支付少量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虽主张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至2017年,但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关于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在2020年8月20日后高于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李某某支付原告徐某某借款本金230000元及相应利息。
一面锦旗,几声感谢,承载着当事人对法院工作的认可和赞许。舒城法院万佛湖法庭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初心,秉持公正司法宗旨,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