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2023年4月12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谢某和王某先后来到百神庙司法所报到。
2021年5月,谢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自2021年10月到所报到,开始接受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以来,谢某认真服从社区矫正监管,积极参加集中教育、个人教育、公益劳动等活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整体表现良好,社会危害性及再犯可能性显著降低。在矫正期满之际,司法所依法予以解除社区矫正,将其转为安置帮教对象。司法行政部门及县、镇、村各级将在三年安置帮教期限内,持续跟踪关注谢某工作、生活、思想、家庭等状况,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及时排查、化解隐患,维护好社会安全稳定。
与谢某不同,社矫对象王某则是刚刚开启社区矫正生涯。他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司法所工作人员为其办理了入矫相关手续,落实了手机、APP定位监管措施,并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王某表示认罪、悔罪,今后将认真服从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同时诚实、勤劳工作,努力以实际行动回馈社会。
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要求两名社区矫正对象携相关材料到百神庙派出所、户籍所在村委报到,落实协同管控机制。
2023年开年以来,百神庙司法所累计已接收社区矫正对象5人,解除社区矫正5人,通过矫前广泛深入调查评估、矫中严格监督管理教育、矫后与安置帮教制度及时有效衔接的工作模式,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有效监管和改造,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作出积极、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