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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被执行人死亡 继承人是否要担责?
浏览次数:2064作者: 舒城县法院 张树光、王金锁   发布时间:2018-03-13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了,其生前的债务就无法受偿了吗?近日,舒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顺利将申请执行人闵某30000元赔偿款执行到位。

2016年,闵某在包工头谢某组织管理下,在舒城县某小区参与施工,后因闵某操作不慎导致食指骨折。因协商未果,闵某于2016年9月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其各项损失。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谢某于2017年1月10日前支付闵某赔偿款30000元。履行期届满后,谢某未履行支付义务,闵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谢某因坠楼已于2016年年底去世,其妻子许某经公证继承了谢某名下的大众牌轿车,价值十余万元。法院变更谢某妻子许某为被执行人,并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许某并未按期主动履行支付义务。法院查询得知,许某在六安市某银行有五万余元定期存款,立即冻结了其中三万元。

对法院的变更被执行人及冻结存款的行为,许某非常不理解,抵触情绪很大。她认为债务是谢某的,谢某既然去世了,债务自然也就消灭了,不应该由自己替谢某还款。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及当面与许某沟通,向其释法明理。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的工作,许某理解了法院的执行措施,并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官释法: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了,其生前的债务就无法受偿了吗?答案是否定的。这涉及到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概念。所谓权利义务继受人,是指依相关法律规定或约定,在某民事主体不能或无法行使相应权利时,由相应第三人来承担该民事主体所应承担的权力和义务。我国法律中的权利义务继受人主要是指一般继受人,包括继承人,名称变更以及分立、合并后的法人,法人、其他组织终止后的清算组织或清算责任人。

本案中的许某系典型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即死亡公民谢某的继承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民诉解释》第475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本案中谢某虽然死亡,但遗留有车辆、房产等遗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以其遗产偿还债务。许某在谢某死亡后,没有放弃继承权并经公证继承了谢某的大众牌轿车,法院裁定变更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并责令其履行支付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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