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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预先扣除利息 法院判还实际实际借出金额
浏览次数:1903作者: 舒城县法院   发布时间:2017-11-17

原告付某和被告张某系朋友关系,2015年10月,被告张某因经营周转需要,向原告付某借款10万元,并由张某向付某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付某借款10万元,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6个月利息借款时一次性结清。当天,付某向张某的银行账户分两次共计转入9万元。该笔借款到期后,付某与张某因还款产生纠纷,近日,付某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张某辩称,双方之间借款本金仅为9万元,并非付某诉称的10万,因付某在借出本金时已扣除了1万元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付某与张某之间的借款借条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付某与张某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款项的事实,必须在实际交付款项后双方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才生效,因此,该案的借款本金应根据实际交付确定。付某称向张某提供的借款从银行转账9万元、另外1万元为现金交付。张某辩称只收到9万元的本金,其余1万元系预先扣6个月的利息,并未实际支付。张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付某向张某银行账户中共汇入的借款为9 万元,且在法院释明后,付某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1万元的交付凭证,结合张某向付某出具的借条中也注明“6个月利息借款时一次性结清”的内容,可以认定付某在向张某提供借款时已经预扣了利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据此,法院确认付某向张某提供的借款本金为9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9万元,未支持付某请求偿还10万元借款本金的诉求。(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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