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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刷脸“助”电诈 男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获刑并罚金
浏览次数:1345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4-04-09

明知系电诈分子犯罪所得,舒城一男子仍提供银行卡并刷脸配合他人转账而触刑。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缴在案违法所得17000余元上缴国库。

2023年5月,被告人白某明知系转移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通过刷脸等方式配合他人转账,非法获利17000余元。其中帮助转移的资金中93000余元为网络诈骗资金。白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案件审理过程中,白某退缴违法所得17000余元,预缴罚金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白某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往往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互交织,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依法严惩。广大群众应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勿要为眼前小利出租、出借银行卡等供他人资金转账或按他人指令配合转账,否则极有可能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沦为诈骗团伙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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