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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自制“上头电子烟”犯贩卖毒品罪获刑四年八个月
浏览次数:948作者: 舒城县法院 方芳   发布时间:2023-06-20

2021年7月,年仅18岁的戴某因自制“电子烟”售卖,被肥西公安机关抓获,经当地法院判决后,又因贩卖毒品罪漏罪被舒城检方公诉。近日,舒城法院审理了该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其违法所得1130元,上缴国库。

据戴某供述,2020年其在读中专期间在网上看到“上头电子类烟”的广告,购买吸食后发现有利润空间,遂萌生了自己制作的想法,后戴某从网上购买材料回来进行配置制作,经不断试验开始长期调配制作售卖给他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某于2021年5月份在合肥开始自行配制“上头电子烟”,并通过微信对外出售牟利。2021年7月15日,肥西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了戴某,并查获了电子烟等毒品疑似物。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查获的电子烟等物品含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其间,被告人戴某多次通过微信向舒城籍吸毒人员戴某、苏某出售“上头电子烟”,获利1130元。另查明,2021年12月30日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判决中已认定退赃24422元。2023年5月,被告人戴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漏罪被舒城检方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开庭审理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戴某退缴案涉违法所得1130元,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戴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戴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没收被告人戴某的违法所得1130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近年来,电子烟打着五花八门时尚口号的进行营销,更容易吸引着青少年的关注。为了获得高额利润,一些不法分子,打起电子烟的主意,将合成大麻藏匿在受年轻人喜欢的电子烟中,通过网络、微信、“快递”“包邮”等方式非法贩卖,这种电子烟被称作“上头电子烟”,吸食后会让人的大脑会出现幻觉,呕吐,头晕,全身发麻、没有力气,长期食用甚至会危害生命安全。

2021年,我国将合成大麻素等列入《非药用类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毒品,实施贩卖合成大麻素制品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被告人戴某犯罪时刚满十八周岁,还是在校学生,通过电子烟广告接触到此类毒品,从而走上不归路。

法官提醒,全社会应该加强此类毒品的防范和认识,这种新型毒品比植物大麻毒品更易成瘾,更加隐蔽,不但会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会引发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因此,希望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深刻认识新型毒品危害性,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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