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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特定行为执行不能 替代方案顺利执结
浏览次数:1673作者: 舒城县法院 雷朦   发布时间:2022-09-09

近日,舒城法院顺利执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底,李四将其名下的门面房租赁给张三,双方签署了一年期的租赁合同。2022年初,合同到期后张三搬离房屋,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恢复原状或缴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故李四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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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舒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张三恢复隔界墙及楼梯的原状。判决生效后,张三并未履行判决,同时李四不信任张三能够按质按量恢复工程。因此,判决陷入执行不能。

 

顺利执结 

    针对上述情况,承办人找到双方当事人到涉案现场进行查看,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说明利害,同时李四向法院提交了评估鉴定意见,载明恢复工程的总体造价。根据现场查看情况,承办人剔除了该意见涉及判决书以外部分的工程造价,并以此为基础向双方询价、居中调解。最终,双方同意以给付两万余元的和解方案代替判决书载明的执行内容,将履行特定行为的行为执行转化为金钱给付执行,促成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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