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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县法院公开宣判刘志武涉黑案件
浏览次数:2479作者: 舒城县法院陶倩   发布时间:2019-12-04

11月28日,舒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聚众斗殴、非法拘禁一案公开宣判,对刘志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间,方林生(已判决)成立多家商贸公司,以经营瓷砖等建筑材料为名,通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骗取贷款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取资金,从事高利转贷、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以获取非法利益。方林生为索要非法高利放贷本息,并确立、维护、扩大组织的势力、影响、利益,先后纠集了王泉、钟诵宝、束传才、卫军、潘勇、董海忠、曾宪军、胡祥、金磊等人,通过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确立强势地位、形成非法影响,至2013年底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方林生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董海忠、胡祥、金磊等人系骨干成员,被告人刘志武与刘宗涛、周楠楠、顾波等人为一般成员。

2016年8月的一天下午,方林生与程建相约在舒城县杭埠镇工业园区斗殴。方林生安排董海忠、胡祥和金磊等人调集百余人,并准备砍刀、甩棍、棒球棒等凶器,分乘两辆大巴车从舒城县城关镇赶至杭埠镇工业园区。程建则通过潘乐、王宏等人纠集六七十余人,并携带疑似枪支、砍刀、钢管等凶器,从肥西县三河镇赶至舒城县杭埠镇工业园区。在园区一处空地,方林生带领董海忠、胡祥、金磊、被告人刘志武、以及刘宗涛、周楠楠、顾波等人与程建一方持械互殴,程建一方虽开枪示威但仍被方林生等人持械冲散而逃离现场。随后,方林生等人又将程建一方遗留在现场的两辆轿车砸毁,斗殴致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

2015年5月的一天中午,邓某某因拖欠方林生非法高利放贷利息款5万元,委托舒城一企业负责人出面在城东一饭店内与方林生磋商。后被告人刘志武与周楠楠、刘宗涛、顾波在方林生带领下前往上述饭店内,将邓某某从饭店带至商务会所、酒店进行看管。其间,不允许邓某某休息,对其实施殴打。次日下午,邓某某筹集5万元偿还方林生才得以离开。

2014年2月下旬,王育受罗国刚指使向张某某索要高利借贷。同年2月28日下午,王育纠集被告人刘志武及刘宗涛、周楠楠、张飞飞前往六安市区某茶楼内与张某某磋商还款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当日20时许,经当地公安机关调处后,刘志武等人在王育的带领下从六安市一直跟随张某某至庐江县、合肥市、舒城县等地,对张某某进行看管。直至3月5日,张某某与罗国刚达成还款协议,张某某才得以离开。

舒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志武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志武在公共场所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志武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刘志武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舒城县人民法院综合被告人刘志武的犯罪事实、性质、地位、作用、危害程度以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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