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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慎处理破产案件 护航区域经济
浏览次数:2682作者: 舒城县法院 何流   发布时间:2015-08-13

如何围绕服务大局,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维护稳定、促进发展、保障民生的职能作用,积极采取有力举措,抓好破产案件审判工作,做到破产无震荡,处理好对执行不能的案件依职转入破产程序,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解决“空壳公司”、“僵尸企业”、“植物人公司”等企业执行难问题,使法院有限的执行资源得到集约运用成为摆在舒城县法院面前的一道亟待解决的课题。近日,该院审判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对此类破产案件集中“会诊”,研析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难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以解决“病症”。

一是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企业破产,事关经济发展、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紧密相联。破产案件的审理,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涉及大量社会管理问题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法院必须在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下,依法履行司法职责,发挥好维护稳定的职能作用。对于企业职工众多、职工债权压力较大的破产企业,要强化共同维护稳定意识,及时向党委汇报和与政府协调,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案件受理之前先行化解可能因职工债权引发的社会矛盾,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事件,避免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对于存在重整或和解可能的破产企业,要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加强协作,创造推动重整或和解的有利政策环境。对重要案件、案件中的重要情况、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隐患、案件审理进展、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取得支持。

二是严格审慎依法受理、审理。破产案件因有其自已的特点,立案审查较为复杂。面对破产申请,必须本着谨慎受理的态度严格审查。因为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破产案件受理后要进行公告,可能会对债务人的社会信誉产生影响,还有受理后破产管理人要接收债务人的财产,要中止对破产债务人的民事保全程序及执行程序等等,这些都会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企业职工的权益产生影响,有些是不可逆转的,因此法院必须严把案件受理关。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始终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仔细参照国务院制定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政策性规定。要坚持独立审判原则,不可因外来干预的影响而弱化甚至放弃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要充分运用好破产合法豁免债务的制度,既支持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大局,又要严防利用破产逃废债务的发生。要加强对破产案件的审判监督机制和对破产案件的审中监督,对破产案件的程序是否公开、公平,当事人提出异议或复议的问题处理是否公正等问题适时进行督查。

三是以规范化为目标,兼顾效率。探索成立固定的破产合议庭。针对破产案件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社会性强的特点,专门设立破产案件合议庭负责破产案件的审理,确保依法、高质、高效审理破产案件。通过竞争方式从资质好的管理人择优选择。为有效规避在指定管理人过程中的暗箱操作、违规指定等问题,可以在充分听取债权人、相关主管部门等意见的基础上建立管理人评价档案,作为管理人资质的评价依据,结合破产案件实际情况在不同资质等级的管理人中通过竞争方式选择管理人。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依法确定管理人的合理报酬,管理费用和报酬应当交债权人会议审查。充分发挥债权人委员会功能,提高债权人决策效率;正确处理好破产程序和相关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灵活运用破产法规定的临时表决权、多次分配等制度等,迅速推进破产程序有序进行。

四是探索创新工作方法。在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建立破产案件专项平台体系,加强调度、加强指导,收集此类案件处理中的疑难问题和困难,并提供解决的相关法律依据和建议,统一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发挥集体智慧,进一步强化此类案件讨论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目前,舒城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未结的破产案件11件,其中国有和集体企业3件,民营企业8件。标的额超过1亿元的有3件。

(舒城县人民法院研究室  何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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